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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艳红与被告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红,王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刘艳红,住平泉县。被告王金辉,住平泉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艳红与被告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