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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生元与杨林元、杨青元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元,杨林元,杨青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民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杨生元,男,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在胜,民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元,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杨青元,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邸菊萍,女,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系被告杨青元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元诉被告杨林元、杨青元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杨生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二〇一五��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