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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维珍与陈文金、周方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珍,陈文金,周方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王维珍。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文金。被告:周方翠。原告王维珍与被告陈文金、周方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家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珍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梅、被告陈文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方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珍诉称:陈文金以买房为由两次从我处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1分。现被告拒不偿还,并且为规避债务陈文金与周方翠于2014年7月3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债务承担做出了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0000元及利息8400元,计68400元。被告陈文金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及主张成立,暂时没有偿付能力,可以用房产抵偿。被告周方翠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文金与周方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文金于2014年2月10日立据两张,从原告处借款计60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息1分。2014年7月31日,陈文金与周方翠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经定所有债务由男方(本案被告)偿还。该借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文金从原告处借款,有其所立的借据为凭,且陈文金也认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陈文金应承担偿付借款本息的责任;由于该借款发生在陈文金与周方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陈文金与周方翠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被告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本案原告,故原告主张周方翠承担偿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金、周方翠偿付原告王维珍借款本息6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梦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