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谈红云与仇中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仇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谈某某。被告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某与被告仇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渟代理审判员 张夏云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