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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旭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466号申请人: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董旭东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甬象执民字第21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董旭东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65幢195梯203室的房地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旭东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65幢195梯203室(产权证号:01179**)的房地产的查封,轮候查封的自行失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悦文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466号象山县房管处:关于宁波巨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旭东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46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旭东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65幢195梯203室(产权证号:01179**)的房地产的查封,轮候查封的自行失效。附:(2014)甬象执民字第346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