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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晓涛与张瑶、刘馨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涛,张瑶,刘馨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郭小涛,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瑶,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馨阳,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涛与被告张瑶、刘馨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瑶、刘馨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涛撤回对被告张瑶、刘馨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郭小涛负担。审判员  鲜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