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以被告不到庭、庭外和解不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