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英杰与杨龙刚、孙林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96号申��执行人于英杰与被执行人杨龙刚、孙林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青刑初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英杰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龙刚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少年监狱,被执行人孙林冲下落不明,现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于英杰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青刑初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义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