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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严光明、石治均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严光明,石治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福集���花园路。法定代表人万德远,局长。被执行人严光明,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被执行人石治均,女,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非执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治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得胜分理处的存款61534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