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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静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李培毅,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林,该村村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第八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卓利,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上塔坡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9元。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文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