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乐加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乐加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319号原告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昌军。被告乐加安。本院受理的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诉乐加安劳动争议一案,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以已与乐加安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乐加安的起诉。本院认为,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乐加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舟山宁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