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2015)余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范某某,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范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樊宝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