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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爱坚与张若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坚,张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赵爱坚。委托代理人丁二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若龙。原告赵爱坚与被告张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赵爱坚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