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爱坚与张若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坚,张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赵爱坚。委托代理人丁二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寒峰,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若龙。原告赵爱坚与被告张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赵爱坚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