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心民与杨新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民,杨新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王心民,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新建,男,现年5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王心民与被告杨新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心民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审 判 员 尹晓林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