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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訾秀兰与刘邦、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秀兰,刘邦,张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11号申请执行人訾秀兰,女,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邦,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国柱,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訾秀兰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9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邦、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邦、张国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訾秀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338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邦、张国柱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刘邦、张国柱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