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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祥亮与赵铁柱、武文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铁柱,赵祥亮,武文香,赵尚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铁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祥亮。原审被告武文香,系赵铁柱之妻。原审被告赵尚森,系赵铁柱之子。上诉人赵铁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铁柱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鸿雷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