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林新与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新,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00807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新,男,汉族,1956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关于陈林新申请执行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20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