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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艾则孜_米吉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则孜·米吉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刑执字第1078号罪犯艾则孜·米吉提,男,1980年5月15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昆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艾则孜·米吉提的假释。认定被告人艾则孜·米吉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加假释未执行的刑期二年零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罪犯艾则孜·米吉提服刑期间脱逃,开远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则孜·米吉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判余刑十年零六个月二十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则孜·米吉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利波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