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立杰与被执行人陈大刚、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杰,陈大刚,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杰,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大刚,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行政村干部。被执行人郭伟,男,1968年3月10日,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大刚、郭伟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大刚、郭伟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伟系临泉县供电公司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郭伟工资收入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