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毛某某、孙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227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成都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日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某、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成华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乔代理审判员 江 建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荣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