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承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游莉莉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承鑫科技有限公司,游莉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承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丘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斐,广东谢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胜文,广东谢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莉莉,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朱毅力,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上诉人深圳市华承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承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莉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2013年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通过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原告经营的富图利友电镀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及东莞富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发采购电镀五金产品的采购订单。二、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价格:原告按照被告下发的采购订单向被告供应各种型号的电镀产品。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原告送货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黄田甜口工业区1栋4楼。四、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方式:约定月结30天。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情况:被告尚未支付货款99,717.42元。六、被告应当支付所欠货款99,717.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游莉莉一审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9,717.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执行之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确认尚未支付富图利友电镀厂货款99,717.42元,但抗辩称原告游莉莉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应当由朱毅力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提交结婚证证明朱毅力与游莉莉系夫妻关系,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法院认为,鉴于原告游莉莉持有被告确认的对账单、送货单、采购订单等证据,被告亦确认欠款的事实,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游莉莉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9,717.42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于2014年6月3日对5月份货款进行了对账,被告确认欠款99,717.42元,原告在对账单上付款方式注明:5月份货款请在7月底付清,被告至今未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游莉莉货款99,717.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被告深圳市华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2、判决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货款99717.42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上诉人游莉莉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无权起诉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没有过业务往来,所有单据上也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名,上诉人是和朱毅力经营的富图利友电镀厂进行业务往来,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经确认了上诉人一直是和朱毅力进行业务往来,单据也有朱毅力的签名,被上诉人与本案无因果关系。如果被上诉人游莉莉进行诉讼,则富图利友电镀厂负责人朱毅力将该债权转让给游莉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其转让债权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被上诉人游莉莉无权起诉上诉人,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货款99717.42元。被上诉人游莉莉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希望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华某公司确认其欠付富图利友电镀厂加工款未付。富图利友电镀厂并未注册,由游莉莉与朱毅力夫妇共同经营,在本案对账单中,亦是游莉莉签字确认。游莉莉持有欠付单据作为本案原告起诉,对本案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华某公司关于游莉莉非本案适格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承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