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与鄢仁警、何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鄢仁警,何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688号原告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方钢材物流中心二分场3座303,组织机构代码77963131-5。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周伟国,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仁警。被告何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鄢仁警、何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福州振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