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横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戴胡华与仙居县横溪镇下沈村第12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胡华,仙居县横溪镇下沈村第12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保字第7号申请人:戴胡华。农民。被申请人:仙居县横溪镇下沈村第12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密呈。申请人戴胡华与被申请人仙居县横溪镇下沈村第12村民小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认为仙居县横溪镇下沈村将土地征用的款项划付给仙居县横溪镇下沈村第12村民小组,现土地征用款存于组长陈密呈开设在台州银行账户处,现被申请人拒绝分配土地征用款给申请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陈密呈开设在台州银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77000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陈密呈开设在台州银行账号为62×××29账户予以冻结存款人民币77000元;二、上述冻结期限六个月;在冻结期间,上述被冻结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79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海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