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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火英与被告张淑珠、郑云、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火英,张淑珠,郑云,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53号原告余火英,女,汉族。被告张淑珠,女,汉族。被告郑云,女,汉族。被告李红,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余火英与被告张淑珠、郑云、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火英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