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火英与被告张淑珠、郑云、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火英,张淑珠,郑云,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53号原告余火英,女,汉族。被告张淑珠,女,汉族。被告郑云,女,汉族。被告李红,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余火英与被告张淑珠、郑云、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火英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