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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邓某豪诉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豪,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33号原告:邓某豪,男,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学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邓某军,男,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黄旭东,男,江西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潘某某,女,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豪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豪承担。审判员  简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