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桂霞、苗犀子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霞,苗犀子,苗钦全,刘惠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陈桂霞。原告苗犀子。法定代理人陈桂霞。原告苗钦全。原告刘惠芬,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成佐,系平度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大厦A座26、27层。负责人董昭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尚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琪,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霞、原告苗犀子、原告苗钦全、原告刘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邮寄费60元,共计6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晓峰陪审员 王可善陪审员 王善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