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柳海波与王若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海波,王若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柳 海 波 与 王 若 愚 身 体 权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固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柳海波。被执行人:王若愚。柳海波与王若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固执字第1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若愚在其父亲王某名下的家庭共有财产(银行存款)18000元。因被执行人王若愚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若愚在其父亲王某名下的家庭共有财产(银行存款)1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泽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