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水围与被告袁兴盛、绥化市明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围,袁兴盛,绥化市明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王水围,男,汉族,1937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碱庄村2排,身份证号410922193708233510,联系电话1863939****。委托代理人杨善卿,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3939****。被告袁兴盛,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永富乡真理村7组,身份证号232321197106116111。被告绥化市明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288341-8,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二东路165号。负责人王永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锐,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0455****。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兴盛、绥化市明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