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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许书相与郭素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素芳,许书相,程进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素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书相,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玲利,孟津县会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程进钢,男,汉族。上诉人郭素芳因与被上诉人许书相、原审被告程进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素芳、被上诉人许书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玲利、原审被告程进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祖 萌审 判 员  刘丽娜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