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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娇、苏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曲娇,苏凤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镇在竹街16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XXXX。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志,乾安县人,身份证号码×××。被告:曲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苏凤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娇、苏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7.5元,退回原告187.5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于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