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娇、苏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曲娇,苏凤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镇在竹街16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XXXX。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志,乾安县人,身份证号码×××。被告:曲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苏凤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娇、苏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7.5元,退回原告187.5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于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