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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兴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爽、邱忠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兴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陆爽,邱忠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113号原告:开原市兴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开原市新城街义和路63一4号。法定代表人:申静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陆爽,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法库县柏家沟镇头台子村。被告:邱忠党,男,49岁,住址同上,(与陆爽系夫妻关系)原告开原市兴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爽、邱忠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开原市兴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静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爽、邱忠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原市兴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年初,被告在我处购买化肥,当时应被告要求,在年末前收苞米时给付货款,并约定一分二利率,共欠本金350000.00元,利息32164.0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1.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32164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欠条10张350000.00元,证明欠化肥款350000.00元。2.保全费2520.00元。被告陆爽、邱忠党未到庭,未答辨,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至4月26日共计10次被告陆爽、邱忠党从原告开原市兴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处购化肥,共计欠化肥395375.00.00元,被告陆爽、邱忠党已给付部分货款,尚欠化肥款350000.00元,双方约定在2014年6月1日前结清,如逾期给付在6月1日起按月息1分2厘给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化肥款350000.00元及月息1分2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购货后,应当结清货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爽、邱忠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开原市兴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5000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4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按月息1分2厘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030.00元,保全费2520.00元,共计9550.00元由被告陆爽、邱忠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