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邢娥梅与被告李宾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娥梅,李宾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邢娥梅,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孙聚寨乡西李村。被告李宾宾,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孙聚寨乡西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娥梅与被告李宾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