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邢娥梅与被告李宾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娥梅,李宾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邢娥梅,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孙聚寨乡西李村。被告李宾宾,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孙聚寨乡西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娥梅与被告李宾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国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