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陈玉春与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春,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陈玉春,女,生于1971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桂花街。被告何伟,男,生于1975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文星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春与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春于2015年4月13日以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