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泰燕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燕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