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解某甲与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甲,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解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张捷,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解某甲诉被告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解某甲诉称:2012年9月4日原告父母在广德县民政局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解某甲在幼儿园期间随男方生活,女方支付抚养费:在解某甲上小学后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现在,解某甲已上小学二年级,但被告(男方)却拒不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及医疗费。而且,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物价和学费也在上涨,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和教育,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为1000元每月。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解某乙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一直支付到解某甲独立生活时止。2、判令被告解某乙支付原告的教育费10765元。解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解某乙与刘某甲于2006年1月11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解某甲。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9月4日在广德县民政局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解某甲在幼儿园期间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在解某甲上小学后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现在,解某甲已上小学二年级,由于被告(男方)却拒不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及医疗费。而且,原告方认为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物价和学费也在上涨,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和教育,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为1000元每月。故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解某乙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一直支付到解某甲独立生活时止。2、判令被告解某乙支付原告的教育费10765元。另查明:解某甲现就读于广德兴华小学(私立),一年级和二年级学费共计21530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议;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解某乙与刘某甲协议离婚,并对婚生女解某甲的抚养教育协议进行处理,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但根据目前的生活水平,抚养费可以适当增加到600元每月,教育费及医疗费可仍然按协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某乙每月支付原告解某甲抚养费600元,一直支付到解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解某乙支付原告解某甲教育费1076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