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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钱忠英与冯承宇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忠英,冯承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忠英,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承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中茹,女,汉族。上诉人钱忠英与被上诉人冯承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钱忠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猛、代理审判员杜娟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钱忠英原审诉称,我居住于大东区万柳塘路24号252室房屋,冯承宇为三楼住户。四楼业主家发水,发水部位在卫生间,四楼业主认为是我家把他家的主管道给堵了。我与四楼业主的矛盾经社区调解未达成协议,所以到法院诉讼。今年6月5日开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四楼业主将排风和排水管道更改。现四楼业主已经在7月15日更改完毕。8月5日我发现冯承宇家也进行过拆改,冯承宇家更改管道与四楼反水有关,因为排水管道直线和曲线不一样,冯承宇家改成曲线的了。厨房改到阳台,烟道冲着楼上,烟都排到我家。冯承宇违法将直线排水管改建成曲线管道,楼上排水受阻经常发生纠纷,很难疏通,冯承宇违法拆除了排油烟、风管道直接从楼上居民唯一能开的居室窗前向上排,使楼上居民无法正常生活。故起诉来院,由冯承宇恢复违法拆改的卫生间、排水管道、排油烟风道和被破坏的承重墙体,承担诉讼费用与本案相关费用。冯承宇原审辩称,我方没有改变承重墙,排烟道我方也没有动,我做了一个装饰,卫生间挪了一个位置,其余的我都没有动。钱忠英与四楼之间有什么矛盾我不知道,钱忠英方说我家改造房屋那也有十余年了,基本上我们都没有改动,排水管道原来是铸铁的,后换成PVC管道。我一直在此房屋居住,楼上楼下也一直没有矛盾。房屋有20多年房龄。我家整体没有动,和入住时是一样的。我与钱忠英既不是楼上楼下关系,不是邻居关系。经原审查明,钱忠英与冯承宇为上下楼关系,钱忠英居住于大东区万柳塘路24号252室房屋,冯承宇居住于大东区万柳塘路24号232室房屋。2014年9月17日,钱忠英、冯承宇所在万泉社区出具了一份情况介绍,内容为“冯承宇,男,1956生人,家住沈阳市大东区万柳塘路24号232是万泉街道万泉社区居民。经社区了解,冯家卫生间已改造过,排水管道、风道未改变,仍在原位置。承重墙部分未改。经钱忠英确认,卫生间座便挪到钱忠英厨房位置,厨房挪到阳台。经原审法院与万泉社区核实,卫生间虽改造过,但管道并没有发生改变。2014年6月5日,经本院主持,钱忠英与四楼业主刘润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达成调解意见,四楼业主将其现有的排风管道、排水管道作以更改。原审法院认为,钱忠英诉讼请求要求冯承宇恢复拆改的卫生间、排风与排水管道及承重墙,但据庭审调查及钱忠英、冯承宇所在小区的社区现场堪查,冯承宇房屋的排风与排水管道及承重墙并未改动或破坏。虽然卫生间存在改造,但管道并未发生改动。钱忠英起诉原因是管道的堵塞问题,但因冯承宇未对管道有所破坏,未有侵权原因及行为,钱忠英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钱忠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钱忠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钱忠英负担。宣判后,钱忠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我方的下水堵塞是由于冯承宇破坏承重墙,将下水管道改为曲线下水不畅造成的。冯承宇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希望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冯承宇的房屋改造是否与钱忠英家的反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忠英、冯承宇所在万泉社区出具的情况介绍可以看出,冯承宇虽然进行了房屋改造,但其排风与排水主道及承重墙并未改动或破坏,钱忠英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冯承宇的改造对其生活造成了影响,故对其主张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钱忠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悦审判员 范猛代理审判员杜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       芸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