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文伟犯劫罪、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耀新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文伟,曾用名宋文文,男,现年25岁,1989年10月15日出生于铜川市耀州区,身份证号码:6102211989********,汉族,半文盲,家住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瑶曲村咀子组**号,系该村村民。2012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新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文伟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可睿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文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宋文伟伙同宋文栋、王张雷、王杰(均已判刑)、苏文鑫(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窜至铜川新区枫林小区南门将王亚玲停放在此的陕B171**号五菱面包车盗走,又窜至铜川新区金鼎路互通广告经营部将白小军停放在此的陕BXJ5**号长安面包车盗走,后几人驾驶所盗面包车窜至铜川新区傅氏阳光工地,在对看门人实施威胁、殴打后,从该工地抢走扣件、电机、电缆等物,共计价值24000余元,被盗车辆价值56000元。2011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宋文伟伙同宋文栋、王杰、苏文鑫等人经预谋,窜至铜川新区飞鸿小区将刘艳停放在此的陕BAV5**号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又窜至新区长丰市场二元通信店前将李志周停放在此的陕AYK7**号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后几人驾驶所盗面包车窜至铜川市新区铜煤小区一号第二十三项目部工地,在对看门人实施恐吓、威胁后,从该工地抢走电缆一根,看门人的手机一部,共计价值3800元,被盗车辆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在开庭审理中向法庭出具了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同案犯的供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宋文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宋文伟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间处刑;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间处刑;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间处刑。被告人宋文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所盗车辆自己没有亲自参与,是他们将车门弄开后,自己才开车参与了抢劫作案,所以不应是该案的主犯,现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宋文伟伙同其弟宋文栋、王张雷、王杰(均已判刑)、苏文鑫(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由西安窜至铜川新区枫林小区南门将王亚玲停放在此的陕B171**号五菱面包车盗走,后又窜至铜川新区金鼎路互通广告经营部将白小军停放在此的陕BXJ5**号长安面包车盗走。被告人宋文伟等人驾驶所盗面包车窜至铜川新区傅氏阳光工地,在对工地看门人实施威胁、殴打后,从该工地抢走扣件、电机、电缆等物装入所盗的面包车拉往西安销赃,后将所盗车辆丢弃,共计所抢物品价值24000余元,车辆价值56000元,陕BXJ5**号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2011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宋文伟伙同宋文栋、王杰、苏文鑫等人再次预谋后,由西安窜至铜川新区飞鸿小区将刘艳停放在此的陕BAV5**号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后又窜至新区长丰市场二元通信店前将李志周停放在此的陕AYK7**号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被告人宋文伟等人驾驶所盗面包车窜至铜川新区铜煤小区一号第二十三项目部工地,在对工地看门人实施恐吓、威胁后,从该工地抢走看门人手机一部和工地电缆一根,装上所盗的面包车拉往西安销赃,后将所盗车辆丢弃,共计所抢物品价值3800余元,车辆价值43000元,被盗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文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同时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2、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3、同案犯宋文栋、王张雷、王杰的多次供述;4、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5、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信;6、本院(2012)耀新刑初字第00005号、(2013)耀新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宋文伟的多次供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伟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等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故意犯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予以惩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文伟犯盗窃、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文伟归案后能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所盗车辆部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文伟对参与盗窃一事的辩解因与同案犯供述证实经过及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宋文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文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振平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