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冉从恩、张军平与张军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从恩,张军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冉从恩。被告张军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从恩诉被告张军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从恩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从恩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从恩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