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曹某、刘某等与韦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韦某,吴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蓝建旺,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曾用名曹锋),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3********。委托代理人蓝建旺,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委托代理人王灿阳,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家建,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吴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刘某与被告韦某、第三人吴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刘某以与被告韦某、第三人吴某庭前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某、第三人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刘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第三人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曹某、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沿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