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钟慧与顾剑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慧,顾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慧,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委托代理人:王良其,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俊鑫,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剑。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慧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慧的委托代理人王良其、汤俊鑫,被上诉人顾剑的委托代理人张剑雄、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袁艺向顾剑提出共同投资成立合肥筑友轻钢建筑板网有限责任公司,顾剑同意后于2003年11月10日将300万元投资款转入袁艺所提供的合肥泰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城西支行西区分理处的账户。2003年11月11日该300万元到账后,袁艺便让公司会计提现1899601.80元,用于归还以袁艺名义而实际在合肥泰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2003年1月22日从该分理处的贷款本息1884601.80元;2003年12月2日,袁艺又转账15万元到安徽省立医院,支付其母亲集资购房款,该300万元中的余款在合肥泰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用完,用于购买设备、涂料等。2004年4月,袁艺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向杨某借垫资金1000万元用于办理合肥筑友轻钢建筑板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工商注册手续办完后,杨某从合肥筑友轻钢建筑板网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垫资款1000万元转出。2008年8月15日,袁艺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顾剑之后与袁艺因讨要其投资款发生矛盾。2014年7月份,顾剑与其雇佣的小工一起到省立医院高层宿舍小区、宿州路1号院的安徽省立医院老宿舍区、位于黄山路的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宿舍小区等三处张贴悬赏告示,内容为:袁艺,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户口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1号8幢404室;住宿登记地址:合肥市庐江路21号省医高层2单元2505室;现住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1号7幢。袁艺,系安徽省黄梅剧团袁兆荣先生之子;袁艺,系安徽省立医院王秀兰女士之子;袁艺,系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钟慧医生之夫。袁艺曾因经济犯罪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任然继续行骗!2003年、2004年,袁艺以虚假文件,用欺骗手段,骗取债权人数百万元。事发后债权人念其新婚不久,孩子尚在襁褓之中,未以诈骗罪报案,而敦促其尽快返还款项了结此事,但袁艺仅还债权人160万元。2008年9月,因其他经济犯罪被庐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债权人找到躲藏的袁艺,他表示忏悔,其后仅还款数十万元后再次以欺骗的方法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公证书公布。袁艺将其资产全部转移!袁艺欠债权人本金及合法利息至今已达近千万元。现在恳请知情者提供袁艺家庭资产源,债权人承诺:所有提供信息,查实、查封的资产,债权人奖励30%给举报人。袁艺发现顾剑张贴悬赏告示后,曾报警要求处理,合肥市公安局益民街派出所出警予以处理并制作询问笔录。2014年8月27日,钟慧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顾剑立即停止侵害钟慧名誉权的行为;2、顾剑对钟慧赔礼道歉,并通过在第四人民医院张贴公告,或通过省级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钟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顾剑赔偿钟慧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顾剑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顾剑与袁艺因经济活动产生矛盾后张贴悬赏告示的做法虽有失妥当,但不构成对钟慧名誉的侵权,钟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顾剑有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故钟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钟慧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钟慧负担。钟慧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一方面认为顾剑张贴悬赏公告的做法有失妥当,另一方面又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就该节事实认定不清,前后矛盾。二、顾剑在钟慧的单位及住宅小区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张贴内容不真实的悬赏公告,在悬赏公告中公开钟慧与袁艺的身份关系、钟慧的工作单位,导致社会公众对钟慧人格评价的降低,损害了钟慧的名誉。首先,顾剑捏造袁艺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使用“继续行骗、骗取、诈骗”等语言,其诋毁袁艺的意图明显。其次,钟慧系安徽省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医院,并同时兼任其他多个社会职务,在儿童青少年精神病治疗方面颇有名气,顾剑在公告场所张贴悬赏公告,影响了钟慧的品德、声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足以使其人格评价被降低。三、根据益民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及顾剑向袁艺发送的短信,可以证明顾剑侵犯钟慧名誉权的行为,主观存在重大过错。四、顾剑通过向社会公众进行广而告之的悬赏行为具有违法性。五、原审法院的判决在客观上纵容了他人可以通过张贴内容不真实的告示的方式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做法,会产生社会秩序混乱的不良后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钟慧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顾剑负担。针对钟慧的上诉,顾剑二审答辩称:一、袁艺曾以开设公司的名义要求顾剑投资,顾剑向袁艺出借370万元,后袁艺将部分款项用于自己的公司及近亲属购房。袁艺也确实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刑罚,而袁艺所欠顾剑的款项至今未予偿还。二、名誉权侵权应证明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而非当事人的自我评价,钟慧并未提交以上证据证明。三、顾剑是因袁艺之间未还钱被逼无奈才采用此种做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观上并无过错。四、原审判决所认定的顾剑行为有失妥当,与法律上的侵权是两个概念,顾剑的行为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双方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顾剑因与袁艺之间的纠纷而在袁艺的配偶钟慧生活工作的公共场所张贴悬赏公告,将其不欲为外人所知晓的家庭事务对外公开,给其正常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困扰,顾剑的以上行为确实是一种非理性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不仅有失妥当,甚至超越了一定社会准则的底线。但法律仅是最底线的道德,并非所有的失当行为均受到法律的调整,本院认为,顾剑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钟慧名誉权的侵犯,理由如下:名誉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钟慧虽与袁艺系配偶关系,在身份、财产等方面紧密相关,但双方又都是独立的个体,而社会公众对才干、品德、情操、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个体属性,即其由主体自身的行为所引导。而悬赏公告虽然公布了钟慧与袁艺的夫妻关系,但主要内容均是针对袁艺本人而非钟慧,因此悬赏公告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钟慧个人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评价的降低。故原审法院驳回了钟慧的原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另需指出,社会主体的行为应受多种社会规范的约束,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故行为准则的底线并不仅仅是不违法,善意、道德、文明是否也应该是我们不能逾越的红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钟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