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俊杰与吴晓会、王占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俊杰,吴晓会,王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07号申请人姜俊杰,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吴晓会,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占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姜俊杰因与被申请人吴晓会、王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占武名下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5万元,申请人姜俊杰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占武名下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申请人姜俊杰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