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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任珠香与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珠香,张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任珠香。委托代理人:刘德军。委托代理人:洪伟萍。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珠香与被告张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任珠香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晓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