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任行强申请执行黄文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行强,黄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390-2号申请人任行强,男。被执行人黄文安,男。任行强申请执行黄文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淮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文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文安限期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文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黄文安所有的鸿泰9888号货船进行网上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5年4月7日,买受人郜国强以流拍价格290万元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鸿泰9888号货船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郜国强所有。二、买受人郜国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昌文审判员 喻新峰审判员 蔡幼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