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燕清与周亮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清,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张燕清。被执行人周亮。本院在执行张燕清申请执行周亮关于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张燕清与被执行人周亮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距离完全履行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善海审判员 庞 聪审判员 卢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