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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潘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潘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陶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明富,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世康代理审判员  尕 登人民陪审员  董 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