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潘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潘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陶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明富,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世康代理审判员 尕 登人民陪审员 董 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