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立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26-2号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付3号。法定代表人董长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广安,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西里丙区601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孙彦来。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唐山柒麟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唐山市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青龙路东侧、兴源道南侧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冀唐国用(2013)第6784号,名称陈家屯菜市场及商业综合体】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路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唐山市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以价值180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