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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武威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姚国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平苑1号。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华,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国录,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杨府巷*号*栋*单元***室。原审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区金羊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三盘磨村。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该社主任。再审申请人甘肃省武威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国录、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区金羊农村信用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甘肃省武威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甘肃省武威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省武威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