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余素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269-1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88号瑞立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紫英、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余素。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1225号即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余素、郑爱琴、何纪省、陈永彬、薛溥宇、王川武、何黎明、薛普峰、安庆盛峰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魏余素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0021x**)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魏余素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002x**)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