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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爱娥与被执行人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娥,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娥被执行人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爱娥与被执行人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做出的(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做出的(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海龙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雷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