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宛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吕常顺与南阳圣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常顺,南阳圣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吕常顺,男,1974年4月25日,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陈鹏社区。被告南阳圣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滨河东路。法定代表人:郝道,任总经理。原告吕常顺诉被告南阳圣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戴振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琪审判员 栗新峰审判员 田金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迅雨 关注公众号“”